司法院院字第221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1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1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1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7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05 頁 | |
民國二十三年六月二日行政院公佈之公有土地處理規則與土地法抵觸之部分,自民國二十五年三月一日土地法施行後,業已失其效力,各縣已經拆除之城牆基地既係公有土地,依土地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該管地方政府僅有使用及收益之權,非經國民政府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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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7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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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三年六月二日行政院公佈之公有土地處理規則與土地法抵觸之部分,自民國二十五年三月一日土地法施行後,業已失其效力,各縣已經拆除之城牆基地既係公有土地,依土地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該管地方政府僅有使用及收益之權,非經國民政府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