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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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7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06 頁 | |
新兵與壯丁之區別,本以已否入營(隊)為準,惟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九條所稱之新兵係就接收方面而言若從徵送方面言之,實與入營(隊)前之壯丁無異。至同條例第八條所稱之壯丁,則包括應服兵役與不應徵集之兩種壯丁在內,又同條例所稱辦理兵役人員,凡各師團管區各部隊與其所設置之機關及地方政府,與其所屬各級機關各自治機關等承辦兵役事務之人員皆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