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2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2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2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8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15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 條 ( 22.12.01 ) |
四川各縣聯保辦公處結束前之聯保主任,係依整理川黔兩省各縣保甲方案任用之人員,固與院字第一八一七號解釋所稱之聯保主任不同,惟此項人員亦不能認為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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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8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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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 條 ( 22.12.01 ) |
四川各縣聯保辦公處結束前之聯保主任,係依整理川黔兩省各縣保甲方案任用之人員,固與院字第一八一七號解釋所稱之聯保主任不同,惟此項人員亦不能認為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