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4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4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4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4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0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38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6970、1114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條第二款第九百六十七條之規定,續娶之妻為前妻所生子之直系姻親,續娶後所生子女為前妻所生子之旁系血親,均非前妻所生子之直系血親,前妻所生子與父續娶之妻有家長家屬之關係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雖互負扶養之義務,但前妻所生子已死亡者,依民法第六條之規定,對於父續娶之妻,即無負法律上義務之餘地。至故員兵之卹金,由其父母受領者,如其母已死亡,得由其父單獨受領,其父續娶之妻無受領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