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4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4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0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3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6970、1114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九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续娶之妻为前妻所生子之直系姻亲,续娶后所生子女为前妻所生子之旁系血亲,均非前妻所生子之直系血亲,前妻所生子与父续娶之妻有家长家属之关系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虽互负扶养之义务,但前妻所生子已死亡者,依民法第六条之规定,对于父续娶之妻,即无负法律上义务之馀地。至故员兵之恤金,由其父母受领者,如其母已死亡,得由其父单独受领,其父续娶之妻无受领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