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4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5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5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1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4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7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 24.01.01 ) |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之罪,非同時侵害個人法益,不得提起自訴,其有向檢察官呈告者,應認為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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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11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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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7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 24.01.01 ) |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之罪,非同時侵害個人法益,不得提起自訴,其有向檢察官呈告者,應認為告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