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8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按告知第三人參加訴訟,在第三人未參加訴訟以前,不應列為當事人,如該第三人於更審中聲明始終並未參加,自應逕為本訴訟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