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88 頁 | |
從前公布私鹽治罪法暨緝私條例,與黨綱主義及國民政府法令既無抵觸,自應暫行援用,鹽商於特許銷鹽之區域外銷鹽,應即依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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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公布私鹽治罪法暨緝私條例,與黨綱主義及國民政府法令既無抵觸,自應暫行援用,鹽商於特許銷鹽之區域外銷鹽,應即依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