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8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从前公布私盐治罪法暨缉私条例,与党纲主义及国民政府法令既无抵触,自应暂行援用,盐商于特许销盐之区域外销盐,应即依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