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7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7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7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7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6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61、45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告對於第一審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駁回聲請正式審判所為之判決,經合法提起上訴時,除有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條所載情形外,無論上訴有無理由,第二審法院均應經過言詞辯論程序,始得予以判決,再第一審如對於被告並未合法傳喚逕為判決,雖屬違法,但此種情形,與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不合,仍不得發回原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