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7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7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7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27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96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61、45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告对于第一审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六条驳回声请正式审判所为之判决,经合法提起上诉时,除有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所载情形外,无论上诉有无理由,第二审法院均应经过言词辩论程序,始得予以判决,再第一审如对于被告并未合法传唤迳为判决,虽属违法,但此种情形,与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项但书之规定不合,仍不得发回原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