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8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8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8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8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71 頁 | |
報費收據既係向依銀錢收據例貼用印花,核與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稅率表第二目所定性質尚無不合,則中央日報所出立之報費收據,自亦未便獨異,本院院字第二零五七號解釋,關於報費收據部分,應予變更。
←司法院院字第228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8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8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71 頁 | |
報費收據既係向依銀錢收據例貼用印花,核與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稅率表第二目所定性質尚無不合,則中央日報所出立之報費收據,自亦未便獨異,本院院字第二零五七號解釋,關於報費收據部分,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