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9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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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81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 第 13 條 ( 28.10.23 ) |
(一)官商投資合辦之銀行或其他公司,係屬私法人,其所營之商業自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所稱之私營商業。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所稱之經理,係指有民法所定之經理權者而言,商號於總經理之外,所設之經理、協理或襄理,是否同條所稱之經理,應以商號所授與之權限是否民法所定之經理權為斷,不得專依名稱定之。至同條所稱之董事長,包含副董事長在內,不設董事長僅設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即為同條所稱與董事長相同之職務,但於董事長之外所設之常務董事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