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0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0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0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3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9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 條 ( 24.01.01 ) |
軍用地圖為軍事上機密之圖畫,依軍機防護法暨戰時軍用地圖領用及保管規則之規定,不許私人擅自持有,其非合法持有之軍用地圖,應認為違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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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3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9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 條 ( 24.01.01 ) |
軍用地圖為軍事上機密之圖畫,依軍機防護法暨戰時軍用地圖領用及保管規則之規定,不許私人擅自持有,其非合法持有之軍用地圖,應認為違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