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0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0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1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3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98 頁 | |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1 條 ( 26.01.08 ) |
原處分官署裁撤後,接辦其職務之官署,雖非受理訴願之官署所屬者,關於訴願法所定原處分官署應辦之事項,亦應由接辦官署行之,原處分經撤銷或變更後應發還款項,或另行處分者,亦由接辦官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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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3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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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1 條 ( 26.01.08 ) |
原處分官署裁撤後,接辦其職務之官署,雖非受理訴願之官署所屬者,關於訴願法所定原處分官署應辦之事項,亦應由接辦官署行之,原處分經撤銷或變更後應發還款項,或另行處分者,亦由接辦官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