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0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0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1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3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98 頁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1 條 ( 26.01.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處分官署裁撤後,接辦其職務之官署,雖非受理訴願之官署所屬者,關於訴願法所定原處分官署應辦之事項,亦應由接辦官署行之,原處分經撤銷或變更後應發還款項,或另行處分者,亦由接辦官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