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2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2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2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4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0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 條 ( 24.01.01 ) |
姓名使用限制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規定,徒刑拘役及罰金均係刑罰,觸犯各該條之罪,自應由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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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4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0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 條 ( 24.01.01 ) |
姓名使用限制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規定,徒刑拘役及罰金均係刑罰,觸犯各該條之罪,自應由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