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2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2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2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2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4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0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姓名使用限制条例第四条至第六条所规定,徒刑拘役及罚金均系刑罚,触犯各该条之罪,自应由普通司法机关追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