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4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4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4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6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2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7 條 ( 24.01.01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18 條 ( 26.07.02 ) |
商民某甲受敵國間諜利誘,向英領事館盜取密電碼未果,即被查獲,核與幫助間諜刺探軍情者有別,不能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及刑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惟英國為我同盟國,其領事館之密電碼,係足以用為傳達有關軍事、政治、經濟之物品,倘與敵國通謀,受其間諜利誘而著手竊盜未遂者,仍應成立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七款之未遂犯,依同條例第十四條應由有軍法審判權之機關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