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4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4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4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6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2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7 条 ( 24.01.01 )
     陆海空军刑法 第 18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民某甲受敌国间谍利诱,向英领事馆盗取密电码未果,即被查获,核与帮助间谍刺探军情者有别,不能构成陆海空军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及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五款之罪,惟英国为我同盟国,其领事馆之密电码,系足以用为传达有关军事、政治、经济之物品,倘与敌国通谋,受其间谍利诱而著手窃盗未遂者,仍应成立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七款之未遂犯,依同条例第十四条应由有军法审判权之机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