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97 頁 | |
地方法院受理特種刑事地方臨時法庭移交案件,其被告人數應以該法庭所移交者為限,設有共同被告中之數人,已經該法庭訊無關係,免予置議,並未移交法院,該法院即不能併案審理,但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得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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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97 頁 | |
地方法院受理特種刑事地方臨時法庭移交案件,其被告人數應以該法庭所移交者為限,設有共同被告中之數人,已經該法庭訊無關係,免予置議,並未移交法院,該法院即不能併案審理,但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得再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