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9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地方法院受理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移交案件,其被告人数应以该法庭所移交者为限,设有共同被告中之数人,已经该法庭讯无关系,免予置议,并未移交法院,该法院即不能并案审理,但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者,得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