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6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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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50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45 條 ( 26.07.02 ) |
中華民國戰時軍律第十三條所稱之軍實,乃指充實軍用上之一切物品而言,關於浮報或冒領薪餉辦公等經費,自不包括在內,仍應分別適用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處斷。至因應行發給之軍用實物不足改發代金,令其就地自行採購,則此項代金,其效用既與實物無異,倘有浮報或冒領情事,自應成立該軍律第十三條之罪,本院院字第二二二三號解釋,與此並不衝突,毋庸予以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