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8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8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8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8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8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71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73 條 ( 19.12.26 ) |
據原咨附表所敘,福建仙遊縣地權形態,納大租人對於土地之權利,為附有負擔之所有權,收大租人之權利,則為物上債權之一種,納大租人之權利移轉於他人時,納大租之義務當然隨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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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8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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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773 條 ( 19.12.26 ) |
據原咨附表所敘,福建仙遊縣地權形態,納大租人對於土地之權利,為附有負擔之所有權,收大租人之權利,則為物上債權之一種,納大租人之權利移轉於他人時,納大租之義務當然隨之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