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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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9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7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46、247 條 ( 24.01.01 ) |
檢察官就實質上或審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起訴一部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其效力固應及於全部,惟其已起訴之事實如不構成犯罪,即與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不發生該條所稱犯罪事實一部與全部之關係,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併予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