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3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7 頁 | |
查印花稅暫行條例,於應貼印花之文件既已分類列出,自不得任意牽混,應以乙說為是,惟同條例所定罰金,係行政罰之一種,並非特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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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3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7 頁 | |
查印花稅暫行條例,於應貼印花之文件既已分類列出,自不得任意牽混,應以乙說為是,惟同條例所定罰金,係行政罰之一種,並非特別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