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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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0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9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8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164、216 條 ( 24.01.01 ) |
某參謀長對於奉令押解之人員,偽報早已離職以期釋放了案,如今文內已敘明該人員犯有刑事嫌疑,則某參謀長應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藏匿犯人罪,倘其偽報以書面為之,並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公文書罪名,應適用五十五條從一重之第二百十六條依第二百十三條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