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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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0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9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89 頁 | |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限於有同條例第十九條情形者,始適用之,業經本院解釋在案(院字第二三一九號第二三三九號)。至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不過就具有第十九條情形之訴訟事件,於有該項所列之法律或辦法時應依以裁判,非謂此項法律及辦法之適用,以有第十九條情形之訴訟為限,況查關於離婚或解除婚約之爭議,依同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依同條例聲請調解,修正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三十條之適用,尤與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