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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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9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8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4 條 ( 24.01.01 ) |
鄉村甲長如依法令有緝拿解究逃兵之職責,乃因收受該逃兵賄賂,不予拿究,應依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處斷。至單純徇情包庇,不予緝拿解究,如合於藏匿或使其隱避之情形,即應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