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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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0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92 頁 | |
私鹽治罪法第一條所謂私鹽,據其明文規定,係指未經鹽務署之特許而製造販運售賣或意圖販運而收藏之鹽而言,不以漏稅私運及違反鹽務機關所指定銷岸之鹽為限。至計口授鹽區域之人民於購鹽證外私自買賣之鹽,是否該條例之私鹽,仍應按上列規定標準而定,倘原係特許售賣之鹽,並不因其未憑購鹽證購買而變為私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