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0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10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9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私盐治罪法第一条所谓私盐,据其明文规定,系指未经盐务署之特许而制造贩运售卖或意图贩运而收藏之盐而言,不以漏税私运及违反盐务机关所指定销岸之盐为限。至计口授盐区域之人民于购盐证外私自买卖之盐,是否该条例之私盐,仍应按上列规定标准而定,倘原系特许售卖之盐,并不因其未凭购盐证购买而变为私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