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3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3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3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3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1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16 頁 | |
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稅率表第一至第三等目既經規定為滿百元以上者貼印花三分,而未如同表第十五至第二十一等目文例,定為滿百元以上者每一百元貼印花三分,則滿百元以上者,無論多至若干,均僅須貼用印花三分之稅率,依非常時期征收印花稅暫行辦法第一條加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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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1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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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稅率表第一至第三等目既經規定為滿百元以上者貼印花三分,而未如同表第十五至第二十一等目文例,定為滿百元以上者每一百元貼印花三分,則滿百元以上者,無論多至若干,均僅須貼用印花三分之稅率,依非常時期征收印花稅暫行辦法第一條加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