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3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3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3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3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2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1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 24.02.01 ) |
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三十條,既規定出征抗敵軍人在服務期內,其妻無論持何理由不得離婚,則出征抗敵軍人之妻,在其夫服役期內,雖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之離婚理由,亦不得行使其離婚請求權,如提起離婚之訴,自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認其訴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六款所稱之要件,係屬訴訟成立要件,同款之規定於此情形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