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05 頁 | |
公訴案件之告訴人雖非當事人,然如法院為證明事實起見認為有訊問之必要時,自得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之規定予以傳喚 (參照院字第一一五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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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05 頁 | |
公訴案件之告訴人雖非當事人,然如法院為證明事實起見認為有訊問之必要時,自得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之規定予以傳喚 (參照院字第一一五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