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7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00 頁 | |
查現行之刑事訴訟法,並無禁止被害人於公訴程序中為證人之規定,惟證人之言可採與否,法院應據理自由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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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現行之刑事訴訟法,並無禁止被害人於公訴程序中為證人之規定,惟證人之言可採與否,法院應據理自由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