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7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0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現行之刑事訴訟法,並無禁止被害人於公訴程序中為證人之規定,惟證人之言可採與否,法院應據理自由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