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6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6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6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2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38 頁 | |
遺產稅暫行條例施行條例第三十六條所謂扣押,即強制執行法所謂之查封,所謂聲請法院扣押其財產,係指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而言,遺產稅征收機關為此聲請時,所送載明欠繳稅額之公文書,即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執行名義,法院毋庸依假扣押程序予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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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2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38 頁 | |
遺產稅暫行條例施行條例第三十六條所謂扣押,即強制執行法所謂之查封,所謂聲請法院扣押其財產,係指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而言,遺產稅征收機關為此聲請時,所送載明欠繳稅額之公文書,即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執行名義,法院毋庸依假扣押程序予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