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7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7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7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3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46 頁 | |
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款之搶劫罪,係以舟車航空機為犯罪之物體,其結夥搶劫舟車內之旅客財物或船上重要機件者,僅依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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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3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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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款之搶劫罪,係以舟車航空機為犯罪之物體,其結夥搶劫舟車內之旅客財物或船上重要機件者,僅依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