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7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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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3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46 頁 | |
軍用馱馬不包括於中華民國戰時軍律第十八條所謂軍用舟車之內,部隊某甲以軍用馱馬供私人使用圖例,如其對於是項馱馬之使用,係屬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應適用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處斷,倘以是項馱馬供私人裝運違禁或漏稅物品,則不問屬於其主管或監督與否,均應按同條例第二條第五款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