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9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9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9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4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3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63 頁 | |
廣西省禁賭辦法第十六條所謂賭犯身上之金錢物品,應以足認為供賭博所用或預備及賭博所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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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3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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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省禁賭辦法第十六條所謂賭犯身上之金錢物品,應以足認為供賭博所用或預備及賭博所得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