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2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2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2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2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6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94 頁 | |
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十條所謂不依期繳納稅款,指不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所定納稅期限繳納稅款而言,該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謂逾若干月之期間,應自納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該條例已因所得稅法之施行失其效力,所得稅法第二十條所稱繳納稅款之期限,應依同法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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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6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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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十條所謂不依期繳納稅款,指不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所定納稅期限繳納稅款而言,該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謂逾若干月之期間,應自納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該條例已因所得稅法之施行失其效力,所得稅法第二十條所稱繳納稅款之期限,應依同法施行細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