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2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2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6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95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3、924 條 ( 19.12.26 )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384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不動產交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及押金之契約為租贅契約與典權設定契約之聯立時,關於典權部分,如依法已不得回贖,則雖被告誤於法律上之見解,以此項契約純屬租賃契約為拒絕回贖之抗辯理由,亦應駁回原告請求放贖之訴,但被告於言詞辯論時陳述情願受領原告之押金,而將該不動產返還原告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