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2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2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2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6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195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3、924 条 ( 19.12.26 )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 第 384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不动产交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及押金之契约为租赘契约与典权设定契约之联立时,关于典权部分,如依法已不得回赎,则虽被告误于法律上之见解,以此项契约纯属租赁契约为拒绝回赎之抗辩理由,亦应驳回原告请求放赎之诉,但被告于言词辩论时陈述情愿受领原告之押金,而将该不动产返还原告者,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应本于其认诺为被告败诉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