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9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9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9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0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57 頁 | |
犯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罪。囤有貨物者,應以該貨物售出後實際所獲之利得為其所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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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10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57 頁 | |
犯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罪。囤有貨物者,應以該貨物售出後實際所獲之利得為其所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