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9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9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0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5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犯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罪。囤有貨物者,應以該貨物售出後實際所獲之利得為其所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