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9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9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9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9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1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59 頁 | |
營業稅法第二十條規定罰鍰之裁定及其強制執行由法院行之,并未謂得請法院追繳欠稅,所得稅之追繳得移請法院為之,所得稅法第二十條定有明文,營業稅之追繳既無此種規定,自應由徵收機關自行追繳,法院未便為之強制執行。
←司法院院字第259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9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9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1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59 頁 | |
營業稅法第二十條規定罰鍰之裁定及其強制執行由法院行之,并未謂得請法院追繳欠稅,所得稅之追繳得移請法院為之,所得稅法第二十條定有明文,營業稅之追繳既無此種規定,自應由徵收機關自行追繳,法院未便為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