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9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9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59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1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59 页 | |
营业税法第二十条规定罚锾之裁定及其强制执行由法院行之,并未谓得请法院追缴欠税,所得税之追缴得移请法院为之,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定有明文,营业税之追缴既无此种规定,自应由征收机关自行追缴,法院未便为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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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9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1月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59 页 | |
营业税法第二十条规定罚锾之裁定及其强制执行由法院行之,并未谓得请法院追缴欠税,所得税之追缴得移请法院为之,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定有明文,营业税之追缴既无此种规定,自应由征收机关自行追缴,法院未便为之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