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9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9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1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5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营业税法第二十条规定罚锾之裁定及其强制执行由法院行之,并未谓得请法院追缴欠税,所得税之追缴得移请法院为之,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定有明文,营业税之追缴既无此种规定,自应由征收机关自行追缴,法院未便为之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