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1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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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12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79 頁 | |
有同胞兄弟之現役及齡男子為他人之嗣子或養子者,縱為他人之獨子,而其本人仍不得謂無同胞兄弟。至此項男子為贅夫者,其非無同胞兄弟,尤不待言,故在所後父母養父母或妻之家庭,雖獨負生計責任,亦與現行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列緩徵情形不符,院字第二二四四號解釋,係就修正兵役法施行暫行條例為之,同條例關於此點之規定,既與嗣後施行之兵役法抵觸,該號解釋,亦即不得再行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