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2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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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1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8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42 條 ( 19.12.26 ) |
未定期限之房屋租賃,因房屋價值之昇高,出租人得聲請法院增加其租金,此在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本有明文規定,定有期限之房屋租賃,其租金不敷繳納土地稅及房捐者,業經行政院定有補救原則四項,陳奉國防最高委員會第九十次常務會議決議,准予備案,出租人自得依以請求增加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