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2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2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2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2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2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85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4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定期限之房屋租賃,因房屋價值之昇高,出租人得聲請法院增加其租金,此在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本有明文規定,定有期限之房屋租賃,其租金不敷繳納土地稅及房捐者,業經行政院定有補救原則四項,陳奉國防最高委員會第九十次常務會議決議,准予備案,出租人自得依以請求增加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