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2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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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1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8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5 條 ( 24.01.01 ) |
空軍路司令部總務股股長職務,查與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副官職務相當,雖應認為軍事檢察官,但依同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並無追訴犯罪之職務。又同法第四章所規定之該管各級長官,既與軍事檢察官職務相同,自亦不能謹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