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2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2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2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8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空军路司令部总务股股长职务,查与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副官职务相当,虽应认为军事检察官,但依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并无追诉犯罪之职务。又同法第四章所规定之该管各级长官,既与军事检察官职务相同,自亦不能谨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