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4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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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4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2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07 頁 | |
行政法院評事,在律師法上既無得比照推事或檢察官應律師檢覈之規定,自不得適用該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應律師檢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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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2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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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評事,在律師法上既無得比照推事或檢察官應律師檢覈之規定,自不得適用該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應律師檢覈。